宜蘭縣語言治療師公會
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
- 會議時間:104年03月22日上午09點00分。
- 會議地點:羅東博愛醫院(住院大樓)2樓行政中心會議室 。
- 應到人數:24人。實到人數:18人 (含委託書4人)。
- 出席人員:
李秋桃,楊珊華,游宜珍,蔡佩青,鄭宇翔,吳月霞,江珮茹,
黃郁文,潘麗雲,李佳樺,張淑貞,林季穎,張甄恬,張雅雯。
列席人員:醫政科游淑靜科長、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李勝楷
主席:游宜珍。
記錄:林季穎。
- 主席致詞:略。
- 報告事項:略。
- 討論提案:
(一)案由:提請大會通過103年度經費收支報告表案。
說明:103年度經費收支報告表案已通過理監事會審查
(103.01.24),經向大會報告並提請通過。
決議:照案通過。
(二)案由:提請大會通過104年度工作計畫案。
說明:104年度工作計畫案已通過理監事會審查
(103.01.24),經向大會報告並提請通過。
決議:照案通過。
(三)案由:提請大會通過104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案。
說明:104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案已通過理監事會審查
(103.01.24),經向大會報告並提請通過。
決議:照案通過。
(四)案由:章程第13條修改案。
說明:會員退會退費機制不甚完善,造成本會財務支出
虧損,建議修改為「會員辦理退會應以書面為之,
並應於辦理時繳回一切憑證,如有積欠會費,應
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。」已通過理監
事會審查(103.01.24),此向大會報告並提請表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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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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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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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
十
三
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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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,應退還該員退會次月後月份已繳納之常年會費,但如有積欠會費,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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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辦理退會應以書面為之,並應於辦理時繳回一切憑證,如有積欠會費,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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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議:經全體會員討論決議將條文修改為「會員辦理退會
應以書面為之,並應於辦理時繳回一切憑證,如有
積欠會費(含全聯會費),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
一併繳清。」
(五)案由:外聘顧問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方能聘請。
提案人:潘麗雲
說明:本縣公會已建置完整,且全國語言治療師公會也
成立全聯會,已可獨立運作,是否刪除顧問一職。
決議:聘請顧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即可生效。
五、臨時動議:
(一)案由:成立宜蘭縣語言治療所收費標準訂定委員會。
提案人:游宜珍
說明:醫政科游淑靜科長蒞臨本會,並表示希望能由公會
訂定宜蘭縣內語言治療所與機構收費標準。
決議:成立「宜蘭縣語言治療所收費標準訂定委員會」,
並由全體會員票選出五位委員執行。
票數由高到低: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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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月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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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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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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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宇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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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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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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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宜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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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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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|
潘麗雲
|
5
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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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珮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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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|
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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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俊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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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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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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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郁文
|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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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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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淑貞
|
1
|
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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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秋桃
|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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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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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珊華
|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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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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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佩青
|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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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當選人:吳月霞
鄭宇翔
游宜珍
潘麗雲
江珮茹
七、散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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